從兒照法來看,主管機關並沒有統一事權,在法案中有說明,居家式2至6歲幼兒主管機關仍為內政部社會局,而機構式幼兒園則由教育部所管;機構式幼兒園大班配置是合格教師,居家式大班幼兒僅高中(職)幼保科畢業之助理教保員(稱為保育員)即可,而且所有教保機構均需立案,但國民小學於原校辦理兒童課後教保服務者不在此限,如此能提供幼兒享有同等教保品質嗎?不僅如此,還有處罰條款有10條數十項,這樣幼兒教育還是教育嗎?
〈欲見下文請見7月號卓越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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