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稱質檢總局強推電子監管碼違法

北京新浪網 (2008-09-02 07:40)

  每經記者 朱小雯 發自北京

  以『利國利民』的名義,國家質檢總局欲將推廣電子監管碼進行到底。

  日前,在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已刪去電子監管碼相關條款的背景下,在眾多食品企業及防偽企業對電子監管網的反對甚至是興訴聲中,國家質檢總局表示,仍會將電子監管網進行到底。一位法學專家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該局的做法明顯違反 《行政許可法》。事實上,準備和該局打官司的企業,所依據的法律並不只有一部。

  質檢總局發文澄清質疑

  8月30日,國家質檢總局網站發布一篇名為 《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完善工作制度 共同建設電子監管網平台》的文章,稱『8月29日,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質檢總局將與有關部門一道,繼續加大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的推進力度,不斷改進工作方法,完善工作制度,共同建設一個切實有效、利國利民的電子監管網平台。』

  文章還就質檢總局資訊中心入股中信國檢公司一事做出了詳細解釋,表示資訊中心參股只是一個形式,是為了全過程參與研發建設,既沒有投入一分錢,也沒有收取一分錢利益,並於今年4月11日正式提出退出股份。

  另外,文章還澄清,該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司長鄔建平的死亡與電子監管網沒有任何關係。

  針對上述表態,有些防偽企業向本報表示,會『告到底』。

  質檢總局仍是中信國檢股東?

  幾家意欲興訴的防偽企業的代理律師、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周澤表示,質檢總局動用行政權力推廣中信國檢的電子監管網,哪怕只向入網企業收一分錢,都是不正當、不合法的──無論質檢總局是否從中獲益。讓其他防偽企業加入電子監管網,由國家質檢總局去推廣,實際上是讓其他防偽企業參與違法。

  實際上,中信國檢公司是一家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實體,各防偽企業也是獨立的法人實體,根本不可能存在相互加入而各自贏利的可能。

  而對於質檢總局退股資訊中心一事,周澤分析說,質檢總局是在被相關企業曝出其推廣電子監管網涉嫌違法並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之後,才宣布退股的,但目前工商登記顯示其仍然是股東。

  記者昨日再次致電質檢總局新聞辦相關負責人夏文俊,詢問記者多日前發送的採訪提綱回覆情況,夏文俊稱提綱已轉給相關領導,如有新問題須再發送採訪提綱。

  『質檢總局違反了多重法律』

  『不管電子監管碼條款是否被刪除,該局推廣電子監管網都是不合法的,因為違反了 《行政許可法》。』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昨天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如是說。

  何兵說,國家機關只能制定標準,不能設定行政許可,不能自己創設條件。去年12月,質檢總局決定『9類69種重點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加入電子監管網,在產品包裝上使用統一標識的電子監管碼後,方可出廠銷售。』何兵表示這就是設定了行政許可,是不合法的,據此規定罰則的話,還違反了《行政處罰法》。

  『質檢總局這一行為是違反了多重法律。』何兵說。目前幾家防偽企業主要依據 《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和《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起訴質檢總局,時隔一月,還未接到立案通知。何兵稱,企業依據《行政許可法》起訴也是合適和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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