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及說明公布

北京新浪網 (2008-08-29 20: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一、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在該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本條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並且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一:『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傳銷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五、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修改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六、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收買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八、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九、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十、將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二、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十三、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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