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職務列等 考試院請銓敘部擬方案

中央社 (2008-08-21 13:5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二十一日電)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通盤檢討公務人員職務列等及警察官職務等階,其檢討範圍以及細部調整原則」一案,決議同意聯席審查會建議意見,請銓敘部據以研議具體可行方案及應配合檢討修正法規報院,供下屆考試委員討論決定。

  考試院代理秘書長蔡良文表示,銓敘部為配合去年七月修正公布的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通盤檢討公務人員職務列等及警察官職務等階,並提出調整擬案於去年十月報考試院審議。

  他說,考試院院會當時決議交付聯席審查會後,聯席審查會議提出四項建議:一、本案建議採兩階段方式處理,第一階段先採修正職務列等表方式檢討調整地方機關相關職務列等;第二階段再調整中央機關相關職務列等。

  二、縣(市)政府秘書長部分,建議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處(局)長部分,建議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科長部分,建議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如該單位未符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五條第三項編制員額設置門檻時,該一級單位主管建議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三、人事、主計及政風等人事專屬管理法律與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三項間有關機構組設、人員職稱與任免等如何適用及適用範圍等事項,請銓敘部洽同人事行政局及各主管機關釐清。

  四、警察官職務等階部分,配合公務人員職務列等調整情形予以相應檢討調整,另循程序報核。

蔡良文說,考試院院會決議通過聯席審查會審查建議意見,並請銓敘部據以研議具體可行方案及與本案有關且應相應配合檢討修正的法規適時報院,供九月一日即將上任的第十一屆考試委員併同繼續討論決定。9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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