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 不能採視訊會議
中央社 (2008-07-04 00:30)(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三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修正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人民團體的選舉或罷免應在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辦理,不得以視訊會議進行。
內政部統計,截至去年十二月底,依人民團體法成立的全國性、區級工商自由職業團體兩百七十九個,連同全國性社會團體七千七百九十六個計有八千零七十五個,加上台灣省、直轄市、縣市地方性工商自由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兩萬七千零三十八個,總計全國有三萬五千一百一十三個人民團體(不含政治團體)。
為讓各級人民團體辦理選舉罷免有更明確的遵循依據,減少無謂爭議,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修正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修正重點包括,人民團體的選舉或罷免應在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辦理,不得以視訊會議進行;若罷免聲請書送達處所不明無法送達,或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難以送達者,人民團體得將罷免聲請書以刊登新聞紙方式辦理。
人民團體的選舉票或罷免票,應蓋用各該團體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的監事或由監事會召集人蓋章後,才生效力。這次也修正,若無法蓋用圖記或簽章時,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的同意選出理事或監事一人協同會議主席共同簽章,也生效力。9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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